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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

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

2020 年 7 月发布

向 KLS Martin 集团(以下简称“用户”)交付和服务的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


I. EKBs 的有效性

1. 对于《德国民法典》第 310 条第 1 款中意义上的企业家、公法或公法规定特别基金的法律实体(以下简称“供应商”)而言,此 EKBs 适用于 KLS Martin 集团(“用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前义务、合同和业务关系。
2. KLS Martin 集团旗下公司是指在 KLS Martin 集团网站上的公司。
3. 在持续义务的情况下,如果用户提到新的采购条款和条件,并且有机会了解这些条款和条件,且供应商在六周内没有对新的条款和条件提出异议,则对采购条款和条件的修订生效。如果供应商提出异议,用户有权在收到异议后六周内终止合同。
4. 此购买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业务关系,即使尚未再次明确约定。用户未明确承认的供应商偏离条款不适用,即使用户未明确反对。如果用户在知道与这些条款冲突或偏离的条款后仍无条件接受交付,则用户的条款也应适用。

II. 报价及合同签订

1. 供应商的报价对用户不具约束力,应免费提交。在报价中,供应商应遵守关于数量、质量和设计方面非约束性的询价或用户的标书,并在出现偏差时明确指出。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德国民法典》第 147 条 II 所指的验收期为三周。
2. 如果由用户而非供应商提交具有约束力的报价,则除非报价中另有规定,否则用户应在供应商收到该报价后两星期内受此报价的约束。供应商只能在这两周内通过向用户发送书面形式的确认订单来接受用户的报价。用户可以自由接受在该期限届满后收到的订单确认,作为对其报价的接受。
3. 若取消订单,只有取消交货才对订单具有约束力。
4. 只有在事先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偏离订单。

III. 终止

如果有正当理由,各方均有权临时终止合同。 

IV. 履行

1. 供应商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官方规定及要求。交付或服务必须符合最新技术水平。必须遵守 DIN、VDE 等标准以及其他法规和机械指令。根据这些规定,供应商必须免费提供一切所需的保护装置。
2. 如果供应商对用户期望的执行类型有疑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3. 如果合同关系中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发生变更,供应商有义务立即将变更的条款告知用户,并向用户发送相关证明和文件。
4. 供应商应免费提供验收、操作、维护和修理所需的所有文件(测试协议、工具证书、图纸、计划、操作说明等)的德文版本,并且可以免费复制。
5.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即使没有明确同意,用户也可以创建属于产品交付范围的软件的备份。
6. 如果交付给用户的货物是欧洲相关法规所指的医疗产品,则供应商应保证交付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以及有关医疗产品的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相关法规。合同产品 CE 标志的到期、取消或撤回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

V. 交付日期和延迟交付 

1. 用户在订单中规定的交付期限和交付日程具有约束力。设定交付期限从签订合同开始。如果预计出现延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用户,说明原因和预计持续的时间。
2. 无条件接受延迟交付或服务并不是指放弃用户有权获得的赔偿要求。
3. 除非用户明确同意,否则不允许分批交付。 
4. 如果供应商违约,则用户有权获得法定索赔。对个别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处以罚款,不受此影响。

VI. 定价和发票 

1. 如未订立特别协议,价格应按照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 DDP,包括包装和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2. 发票应寄到相应的地址,注明发票编号和其他归属特征;不得附在托运货物上。
3. 如果供应商承担安装和/或组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供应商应承担与安装和/或组装相关的所有辅助费用。 

VII. 支付条款

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用户应在 14 天内以 3 % 的折扣支付发票,或在 30 天内净额支付发票。付款以发票核实为准。
2. 用户应有权享有全部法定的抵销和保留权利。用户有权在未经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的所有索赔。 

VIII. 保修和责任

1. 供应商保证所有交付产品均无质量和所有权缺陷。产品必须符合约定的规格,并具有约定或保证的特征。尽管如此,供应商应继续尽力减少所谓的故障。 
遵守测试规定和规范以及用户发布的任何初始样品,并不会免除供应商交付无缺陷产品的义务。
2. 如果交付的产品有缺陷,用户有权获得关于缺陷的全部法定索赔。 
3. 如果交付了有缺陷的货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以下规定也适用:
a) 在开始生产(加工或安装)之前,用户应酌情给予供应商整理、修正或重新交付的机会,除非这对用户来说是不合理的。如果供应商没有立即履行其整理或补救缺陷的义务,用户可以退出合同,无需再设定期限,并退回有缺陷的货物,风险由供应商承担。进一步的法律索赔仍不受此影响。
b) 如果缺陷在开始生产后才被发现,用户可以要求补救缺陷和赔偿补救缺陷所需的费用,特别是包括运输费和拆装费(人工费;材料费),或降低购买价格。
进一步的法律索赔仍不受此影响。
4. 如果发生超出交付缺陷货物范围的违约行为(例如在有义务提供信息、建议或检查的情况下),用户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和间接损害,除非供应商对违约行为不负责。
5. 如果在一批产品的 5 % 或更多部件中发现缺陷,则整个批次将被视为存在缺陷(系列损坏)。用户应自行合理决定并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利益,决定采取哪些合适且必要的补救措施。

IX. 自行补救

如果供应商未在用户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用户的要求对缺陷进行补救,或者由于情况紧急,特别是在避免严重危险和损害的情况下,用户对后续履约提出索赔是不合理的,(例如,在即将延迟向用户客户交付的情况下),用户有权自行补救缺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由第三方进行修复。进一步的法律索赔仍不受此影响。

X. 系列损坏

如果发生系列损坏,供应商应赔偿用户在修复系列损坏时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特别包括:

+ 故障产品的更换费用
+ 劳动力费用(特定国家),如拆装或重新编程等
+ 海关、处理、包装和货运费用(特定国家)
+ 按比例计算内部加工和处理费用(按上述更换费用 5 % 的统一费率)以及委托第三方的费用

XI. 诉讼时效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因交付缺陷产品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应在风险转移三年后失效。 
《德国民法典》第 199 条适用。

XII. 追索权和保险

1. 如果用户因供应商负责的产品损坏而被第三方要求损坏赔偿,若损坏由供应商在其控制和组织范围内造成,供应商应根据第一次请求向用户承担第三方的所有索赔,包括为这些索赔辩护所需的费用。用户的进一步法律索赔不受影响。
2. 如果用户因第 1 条所指的损坏情况而必须召回产品和/或其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供应商有义务向用户赔偿因其进行的产品召回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用户的进一步法律索赔不受影响。
3. 如果用户因交付违反第三方的合法财产权而被第三方起诉,供应商承诺在根据第一次请求向用户承担第三方的所有索赔,包括为这些索赔辩护所需的费用,除非供应商没有过错。赔偿索赔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用户对引起索赔的情况知情或因严重疏忽不知情之日起计算。
4. 供应商有义务签订并维护商业责任、产品责任和召回费用保险,其保险金额应与货物和交付范围相适应,并根据要求将其提交给用户。

XIII. 保留所有权和材料提供  

1. 任何类型的材料提供均归用户所有。材料提供应进行标记,并单独储存、描述和管理。 
2. 货物由供应商提供,为用户进行加工或改造、连接或混合。如果所提供的货物与不属于用户的其他物品进行加工、连接或不可分割地混合,则用户应按加工、连接或混合时提供的货物与其他加工、连接或混合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3. 如果混合方式使供应商的物品被视为主体物品,则视为同意供应商按比例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用户。供应商应持有用户的唯一或共同所有权。

XIV. 工具

1. 向供应商提供的、用于生产用户订购货物的这种用户工具,归用户所有。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供应商必须将工具仅用于生产用户订购的货物。供应商有义务自费为用户的工具按购入原价投保火灾损失、财产损失和盗窃损失险,同时将此保险的所有赔偿权转让给用户。用户特此接受转让。
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供应商有义务自费及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查工作以及所有保养和检修工作。 

XV. 社会和生态的最低标准

1. 供应商承诺遵守有关处理员工、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其活动中努力减少对人和环境的不利影响。此外,供应商应遵守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核心劳工标准和联合国全球契约倡议的准则。这些主要涉及保护国际人权、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和童工、消除雇用和就业中的歧视、环境责任和防止腐败。有关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全球契约倡议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ilo.org 和 www.unglobalcompact.org。
2. 如果供应商或其雇员、分包商、供应商和代理商违反了这些基本的社会和生态最低标准,用户有权为供应商修正违规行为提出合理期限。如果该期限到期未果,用户有权非常规终止与供应商的合同协议及终止已经下达的订单。

XVI. 文件和保密

1. 只要不为公众所知悉,用户可获得的所有业务或技术信息(包括特征,即使这些特征是由移交的项目、文件或软件以及其他知识或经验间接产生的)必须对第三方保密,并且只能在供应商自己的业务中提供给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人员,且他们也有义务保密。此类信息也是第三方或用户向供应商披露的第三方的信息。
2.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此类信息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目的,除非交付给用户。应用户要求,所有来自用户的信息(包括适用的复印件或记录)和借出的物品应立即全部返还给用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销毁;在所有情况下,只要这些文件不是提出合理索赔所需要的,就应适用上述规定。用户保留对此类信息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和注册工业产权的权利,如专利、实用新型、半导体保护等)。
3. 供应商不得自行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交付由用户设计的文件(如图纸、模型等此类文件)制造的产品,或根据保密信息,或由用户工具,或仿制工具制造的产品。
4. 供应商只有在征得用户明确同意后的情况下才可指明与用户的业务联系。
5. 保密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继续履行五年。

XVII. 管辖权、适用法律

1. 本采购通用条款和条件的变更和增补,包括本书面形式要求,仅以书面形式生效。 
2. 如果供应商是注册贸易商,由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争议的唯一管辖地为图特林根。但是,用户保留在供应商的注册办事处起诉供应商的权利。
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合同关系应受德国法律管辖,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销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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